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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管理工作条例
2013年4月10日(修订)
为切实加强学校的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内容和地位
1.课程的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是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提出的课程教学纲要和教育教学标准,规定着课程的内容、体系,阐明了课程的教学目的、任务、重点、难点、应符合的程度以及教学方法的基本要求,课堂教学和实践性教学的时间分配和具体安排等。
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是编写教案及校本教材以及教师组织课程教学的基本依据,是该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
2.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各门课程,都应使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教学大纲。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教学大纲的课程,执行学校自编教学大纲,自编教学大纲均应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任课教师要严格按大纲(课程标准)组织课程教学活动。
3.认真执行教学大纲,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前提。
第二条 执行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
1.教师要正确领会任课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内容、体系和要求,同时还应了解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课程标准)。
2.各科教师要按照大纲(标准)规定组织实施教学,在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技能训练各方面达到大纲(标准)要求的符合程度,切实保证该课程的教育教学质量。
3.教学管理中心和各教研室以大纲(标准)为依据,检查教学工作和学生学习状况,考核学生学业成绩,评估各课程的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 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编制与调整
1.学校自行编制的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其工作程序是:由教学管理中心下达任务,教研室安排人员编写、议定大纲初稿;初稿由教学管理中心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审定稿报教务副校长批准执行,同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必须调整时,教研室应在开课的前一学期结束前提出具体调整意见,报送教学管理中心审核,经教务副校长批准后方可调整,调整后的内容经教务副校长批准执行。
第四条 其它
1.上述工作流程必须体现"持续改进"的观念,切实使各科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能够满足顾客发展变化着的要求,不断提升学校教育服务工作的质量。
2.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在涉及大纲(标准)管理的各个工作环节活动中,应切实执行本规定;学校自行编制时,要提供必须的资源保障。
3.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4.本条例经学校教学工作会议修订,由教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