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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制度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发表于:2015-05-07 点击量:2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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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2013年3月20日(修订)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培养合格的中职毕业生,根据市教育局颁发的《武汉市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和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持有效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但不能超过开学后两周。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经政治、文化、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或发现有徇私舞弊的,经调查属实,报请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和湖北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退回原单位、原地区。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有的新生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由学校批准,回家或回原单位,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原为职工的按原单位职工有关规定执行)。下学年开学前经县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痊愈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仍不合格或逾期未申请人学者,即取消人学资格。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按学校规定手续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四条  本校在籍学生必须认真学习政治,文化、职业知识,掌握相应技能,具备相应能力,积极锻炼身体,树立从事现代服务业的思想,成为国家建设的有用人才。
学校对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要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以及课堂学习和职场实践中的表现进行考察评定。
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评定学业成绩,作为学生是否升级、毕业的依据。
第五条  本校在籍学生的成绩考核区分为两大类型,即知识考核与技能考核。
知识考核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方法进行。考试可分为单元考试、期未考试、毕业考试三个层次。每学期考试课(含毕业考试课)、考查课要在教学实施计划中注明。期末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单元考试、考查由任课教师随堂进行。
每学期考试课程(含毕业考试课,不含体育课)一般不超过四门,其他课程可安排为考查课。体育课每学期均为考试课。
单元考试在学期中途校历规定的时间内随堂进行,考核某一阶段或某一专项学习内容。期末考试在学期结束前集中进行,考核全学期学习内容,时间为100分钟;毕业考试在相应课程结束后进行,考核课程全部内容,时间为120分钟。(有特殊要求的课程可以例外)。
单元考试、期末考试和考查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既可以闭卷也可以开卷,还可以口试,或者是在规定考试时间内完成某项操作或任务。
教师应在平时教学中通过日常观察,课堂提问、作业、职场实践、实际操作和测验采集学生学习信息,以此综合评定学生学业成绩。
所有考试和考查的成绩评定均采用100分制。
技能考核即实践技能考核的方法,根据课程的特点,以实践操作考核为主,也可辅以笔试或口试。
独立开设的以操练为主的课程(例如珠算、书法、点钞、英语听说训练、加工技术等)可结合课程特点,采取“通级”、“定段位”、“等级鉴定”等考核方法,计算成绩。
核心课程的技能考核成绩要单独评定。
核心课程的技能考核成绩,可以根据课程实习、课程设计、实验报告、社会调查、操作动手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定。
核心课程的技能考核成绩可以平时分散逐项考核,待课程结束后综合评定成绩,也采用100分制,集中考核。
实训实习成绩,由实训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共同协商,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评定,并须附有实训实习评语。
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作业或顶岗实践属知识与技能综合考核,其成绩由指导教师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评定,并须附有评语。
学校不再安排毕业论文评审。
第六条 补考的有关规定。
学期补考。考试课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在下一学期由教学管理中心规定时间统一安排补考;毕业考试课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参加学期补考,只参加毕业补考;考查课成绩不及格者,在下一学期前四周内,由任课教师分散安排补考。考查课补考,可采用口试、检查学生假期中补做的作业、学习笔记等方式进行。
毕业补考。学生毕业前尚有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在最后一个学期安排一次毕业补考。毕业补考考核该课程的全部内容。
学籍后补考。学生毕业或结业后,尚有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在一年内安排一次学籍后补考。
学生因考试作弊,学校作了“试卷作废,成绩记0分,不予补考”的处理决定者,只能参加学籍后补考。(因卷面扣分而导致不及格者除外)。
因故不能参加学期考试者,经本人申请,教学管理中心批准,可以缓考。缓考与学期补考统一进行,成绩作正常考试对待。
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作业或顶岗实践不及格者,原则上应参加学籍后补考,方可发放毕业证书。
经各类补考后,不论补考成绩及格还是不及格,补考成绩比原成绩高还是低,一律用补考成绩取代成绩档案中的原成绩,并在分数后面用括弧注明(补考)。
第三章  成绩评定
第七条  学期结束,教学管理中心印发“学生学期成绩通知单”,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有关该学期开设的各门课程、学期总评成绩(考试课)和考查成绩,注明升留级及补考课程。
第八条  学期总评成绩的计算方法:期末考试成绩占30—70%,平时成绩占30—70%,根据课程性质由教研室决定,但须报教学管理中心确认。平时成绩由课堂提问、作业、测验、学习表现等项目综合评定。
学生毕业(或结业),教学管理中心印发“学生学业成绩总表”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其在校学习各门课程成绩,并注明准予毕业或结业。
第九条  课程成绩的计算:
(1)毕业考试课程,以毕业考试成绩作为课程成绩。
(2)课程跨越几个学期,既有考试,又有考查,则考试与考查按1:0.3分权,再计算平均分作为课程成绩;若几个学期全为考试或全为考查,则直接计算平均分作为课程成绩。
(3)技能课,以获得的最高“级别”或“段位”“等级”作为课程成绩。
(4)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作业或顶岗实践按评定等级直接将等级列入学生学业成绩总表。
(5)专业课的知识考核成绩与技能考核成绩按权重分配(权重系数由专业教研室根据专业特点自行规定,事先报教务处备案),再相加作为课程成绩。
(6)以技能训练为主的专业课(工艺课、维修课、单独开设的实验课),课程成绩的计算以技能考核成绩为主,知识考核成绩为辅。
第四章  学籍处理
第十条  学生学完学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期考试、考查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在一学年里(不包括最后一学年),经补考后,学生学期考试,考查成绩有8门以上(含8门)课次不及格者,应作退学处理;有7门课次不及格者,应作留级处理;有6门课次不及格者,应作跟班试读处理;有5门以下课程不及格者,可先予升级。不及格的课程待补考后计算课程成绩,若仍不及格,应参加毕业补考。
留级学生第二年仍不能升级,应作退学处理,跟班试读学生第二年不能升级,应作留级处理。
凡需留级的学生,若本专业无后继班级,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转换到其他专业学习,学生不得自行挑选。
学生学完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及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因故未学完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学校可颁发肄业证明,肄业生不能要求学籍后补考。
第十一条  纪律考勤。学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学生要尊敬师长、尊重他人的服务,勤奋学习,热爱劳动,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卫生。禁止学生抽烟、酗酒、聚众斗殴。
学生早操、上课、自习、实习、公益劳动以及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均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以旷课论处。每缺席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迟到或早退三次作旷课1学时。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给予批评教育。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4学时者,视其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旷课达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72学时者,应令其退学。每学期结束时,学生的考勤情况应记入学生成绩单。
第五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经校长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因病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跟原班级继续学习确有困难者。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三年制中专生休学以一次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的,应作退学处理。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户口暂不迁出学校。
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及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予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若所学专业无后继班级,学校可酌情安排转学其它专业。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才可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某种正当理由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予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即为自动退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在停学期问,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期间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另行报考其它学校。另谋职业者,则追缴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培训费。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经校长批准,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发给退学证明,将其情节通知有关单位和家长,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经医疗单位诊断,确实患有精神病、癫闲、癔病、麻疯病等者;
学生自愿要求退学,劝说无效者;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退学的学生一般退回原单位、原地区。因病退学的学生退到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  奖励,具体内容见《优秀学生、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第十八条  处分,具体内容见《违纪处理条例》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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