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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制度
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来源: 发表于:2015-05-07 点击量:2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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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2013年3月20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来源
(一) 按规定比例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的奖学基金;
(二) 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基金。
第三条  奖学金种类
(一) 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 单项奖学金;
(三)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范围
凡取得我校学籍并已按时注册缴费的在读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生均可参
加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奖励标准:
特等奖学金  300元/人;
一等奖学金  150元/人;
二等奖学金  120元/人;
三等奖学金  80元/人。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参评者的基本条件:
(一) 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
国家法律 和法规,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
(二)思想品德优。思想健康,品行端正,举止文明,诚实守信,讲究
公德,自觉遵守中专学生守则、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成绩优。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
秀、各项单科成绩(含考查课)不低于80分;
(四)综合表现好。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关心集体,乐于助人
团结同学,尊敬师长,积极参加学校、专业、班级开展的各项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综合表现受到师生的好评。
(五)身心健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无不良嗜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课间操、眼保健操无缺勤现象。体育成绩在70分以上。
第七条  特等奖学金获得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第六条的基本条件;
(二)各项学习成绩平均达到95分以上(含9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
90分,体育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
(三) 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二级乙考试,书法成绩合格;
(四)本学年获得过学习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团干)、优秀学生干部、学雷锋标兵、见义勇为好青年等任意一项奖励。
第八条  一等奖学金获得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第六条的基本条件;
(二)各科学习成绩平均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体育课成绩80分
以上(含80分);
(三)符合第七条第(三)、(四)款要求。
第九条  二等奖学金获得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第六条的基本条件;
(二) 各科学习成绩平均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
第十条  三等奖学金获得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备第六条的基本条件;
(二)各科学习成绩平均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 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过通报批评或校党团组
织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三)一学期迟到三次及以上,或病假三天及以上,或事假两天及以上,
或旷课一节及以上者。
(四)住读学生违反学校住宿管理制度,有夜不归宿行为或其他违纪行为
受到公示批评者。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程序与组织领导
(一) 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采取综合测评办法进行。
(二)奖学金评选以专业教研室为单位进行,各专业教研室应成立奖学金
评定小组。教研室奖学金评定小组应根据本办法对符合奖学金条件的学生进行综
合测评,提出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人员名单。
(三)专业教研室对奖学金名单审查后报学生管理中心复核,学生管理中
心复核后上报学校批准。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发放
学校财务中心根据学校批准的结果,以专业教研室为单位核发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四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学校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三章 单项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德、智、体、能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学习成绩有显著进步的,可获得单项奖学金。
第十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由学校一次性发放单项奖学金。
(一) 在校园文化、文明班级建设中有突出表现者;
(二) 在市级以上(含市级)文娱活动和技能竞赛中,获个人前三名者;
(三)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大中专学生运动会上获得个人名次或打破学
校运动会记录者;
(四)在市级以上(含市级)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者;
(五)后进变先进表现突出者;
(六)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奖励的其他学生。
第十七条  原则上每班每学期可申报二名学生参评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
金奖励标准根据事迹情况确定,一般为人民币30~100元。事迹特别突出者由学
校另行确定。
第十八条  单项奖学金的评定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在同一学期获得优秀奖学金的同学不能同时给予单项奖学金。
第四章  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十条  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与优秀学生奖学金可以兼评,同时符合多项奖励的,就高领取其中一项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评定办法,将根据设奖单位的要求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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