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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报销管理规定
来源: 发表于:2015-05-07 点击量:1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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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销管理规定
2013年5月2日(修订)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规范学校的经济行为,明确经济责任,防范违法违规违纪,增强依法理财、诚信用财、遵守财经法纪的意识,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合法,维护学校的资金安全完整,根据《会计法》、《审计法》、《发票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原则
(一)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校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经济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财务报销审批工作,并在财务中心备案。经济责任人对本部门或职权范围内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特殊情况需他人代为审批时,需向财务中心提供书面委托。
(二)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各部门根据学校下发的预算指标,结合本部门的情况,制定执行预算计划报财务中心审批。
(三)预算一经确定,预算年度内不再追加经费,超支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条  财务报销的审批
(一)财务报销流程:部门经办人--部门经济责任人审核--分管领导核准--学校主要领导核准。
(二)各部门预算指标内一般经费的报销,万元以下由部门经办人经手、部门经济责任人审核、分管领导核准;万元以上由学校主要领导核准。
(三)各单位预算内专项经费,除按上述经费流程审批外,还应由财务中心审核。
(四)国家示范校专项经费,除按上述经费流程审批外,还应交示范校办公室审核,报销时应附《国家示范校专项经费使用申请表》。
(五)凡符合上级、学校文件规定采购的物资和万元以上的劳务支出,报销时除按上述经费流程审批外,还应附相关的合同文件。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六)属学校项目经费,按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七)修缮、基建工程项目报销时除按上述流程审批外,应附审计后的工程决算书及学校的合同文件。
第四条  财务报销凭证的有关规定
(一)外部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行政事业性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使用财务中心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
购买小额物品,在不能取得正规发票时,应由销货人出具销货证明,在证明上详细注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和销货人住址、姓名。
(二)发票或收据的填写要求:
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
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必须是“乐仑彩票”全称。
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所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
(三)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必须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
(四)所有签字和自制原始凭证一律用碳素笔或钢笔书写。
(五)取得的国外发票,必须翻译成中文,并由翻译人签字,财务中心根据发票取得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后报销。
(六)发票的日期必须在经济事项发生的合理期限内。原则上各部门应在经济事项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销。
(七)发票、收据遗失的,应取得原开票单位的同一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重新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经单位经济责任人及财务中心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作为报销依据。   
第五条  财务报销手续和要求
(一)定额发票、项目填写不完整的手写发票,报销时须附开票单位详细的销售小票或购货清单, 并加盖与发票上相同的单位印章。
(二)凡购买图书、教材,报销时除按上述流程审批外,并附图书验收单或教材入库单。
(三)凡订阅报刊、杂志,各部门经济责任人、分管领导要严格控制,规范审批手续,讲究效益。
(四)水、电、电话、办公用品、零星维修用品、公务车运行费由后勤服务中心统管(含办公室),制定可行办法,按月考核,严格控制,提倡无纸化办公,规范领用、审批手续,降低物耗。
(五)购置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报销时除按上述流程审批外,应附资产明细单、合同、资产管理办公室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验收单。
(六)购置教学实训用耗材、低值易耗品,报销时除按上述流程审批外,应附采购清单、实训中心耗材、低值易耗品验收单入库单
(七)差旅费报销时,属参加会议或培训、进修等情况者,应附会议通知。
(八)严格控制出差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飞机的正处级和正高级职称人员须按经费审批流程审批。
(九)办理探亲差旅费报销时,需持人事部门签批的探亲旅费报销单。
(十)聘请外校专家来校讲学等,住宿费、讲座费、咨询费等开支项目,须提前向财务中心申请,按审批的流程、内容、标准等报销。
(十一)因公领取各种款项,须统一填写《支出证明单》,除按经费审批流程审批。其中:
正式人员社会保障缴费,由人事部门审批。
安家费、抚恤金,由人事部门审批。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人事部门审批,须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证》办理。
学校负责发放的临时工工资,由人事部门审批。
学生的各种校内助学金、奖励,由学管中心审批。
学生资助发放,按国家资助政策、学校扶贫助学的实施办法执行。由学生申请、班主任复核、学管中心、学生资助办公室审核,网上公示。
各部门按规定领取劳务费、评审费、加班费、补助、临时工工资、酬金、子女学费补助、医药费等,按审批的流程外,由相应职能部门经济责任人审批。
(十二)领取各类款项必须有领款人签字,如属代为领款的,须代理人签名,不得冒充领款,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十三)严格控制现金发放,正式在册职工和在校学生领取各种款项,由财务中心通过银行或邮局,直接存入个人工资卡或资助卡(存折)。
(十四)各类退款,须经主管部门经济责任人审批,已开具发票的必须出示原交款发票联。其中:
退水、电费,由后勤管理中心审批,须凭退款通知单、原收据退款。
退住宿费,由宿管办审批,须凭退款通知单、原非税票据退款。
退学费、培训费、鉴定费,由学管中心、培考中心审批,须凭本人退款申请、非税票据及有关证明。
退学生教材费,由教管中心审批,须凭教管中心教材使用退款通知单。
(十五)凡委托财务中心统管的代管经费,对个人收费的,其委托部门必须出具收费依据;对单位收费的除出具收费依据外,还必须附委托代管合同。学校代管经费收支,必须符合财经政策,财务按学校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执行。
(十六)大额倒进账及大额现金必须由正式在册教职工办理。5000元以上现金,必须提前预约,填写《大额资金审批表》。
(十七)个人领取的各项收入,财务中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由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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