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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与档案保管的规定
2013年3月10日(修订)
一、保密
1.档案人员必须严守党和国家及学校的机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2.确保档案室安全,柜橱的钥匙要专人专管。
3.借出利用的档案必须由专人负责其安全,妥善保管,及时归还。
4.档案材料须在阅档室利用,不得带回家中,不得带入公共场所。
5.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档案的保管情况和内容。
6.对违反保密制度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二、档案保管
1.档案室必须由专人负责。非档案室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2.档案室要配备防盗、防火、防光、防虫、防鼠、防潮、防尘等设施,室内要保持整洁。
3.档案柜、橱的设置必须适应档案资料存放的需要,并做到整齐划一。
4.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做好档案资料的收进和移出登记。
三、档案利用
1.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可查阅综合档案室档案。
2.查阅档案必须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并及时向档案管理人员反馈利用效果。
3.档案一般不得借出档案室利用。确因工作需要借出使用的,密级卷须经校领导批准,非密级卷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一次借出数量不得超过五卷,并须在一周内归还。
4.借阅学校会议记录、纪要等档案及各级党委文件时,须经校领导批准。非组织人事部门借阅人事奖惩材料的,须经归档部门同意后,方可利用。
5.外单位查阅本校档案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办公室主任或归档部门同意,方可利用。密级档案,对外一律不得借阅。
6.阅档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不得私拆、损坏、涂改和污染档案。
7.利用者不得阅看或摘抄查阅范围之外的档案。摘抄后的材料须由档案管理人员认真核对。
四、档案鉴定
1.经常组织业务学习,主动接受上级的业务指导。
2.鉴定各种档案材料的价值,确定各种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修订档案归卷类目表。
3.对档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鉴定,并提出正确的处理办法。
4.鉴定档案利用的直接和间接效益,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
5.对可销毁的材料进行销毁前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