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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兼职教师及外聘教师试讲的规定
2013年4月10日(修订)
为了解有关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保证学校的教学质量,建设好一支较高素质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不断提高教师的学识水平和课堂教学能力,特制订本规定。
一、试讲对象
1.未从事过课堂教学工作的本校教师和兼职授课人员。
2.本校转行讲授新课的教师、承接未曾讲授过课程的行政兼课人员。
3.本校拟调进的理论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招聘的大学毕业生。
4.外聘教师中未曾从事过课堂教学工作的人员。
二、试讲时间和内容
1.试讲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开课的一个月之前进行,最迟不迟于二周之前;拟调进的教师在办理调动手续前的任课试讲时间以二课时为宜,不应少于一课时。
2.试讲内容应由教研室负责人和试讲教师协商确定,做到既不硬性指定,也不完全由试讲人自由选择。
3.特定情况下,可以安排试讲人员说课替代试讲。
三、注意事项
1.试讲主要在相关教研室同行教师范围内进行,有的课程内容涉及到其它课程的,可邀请有关教研室的教师参加。
2.试讲活动应有教学管理中心、督导室的有关人员参加。
3.试讲活动应在教研室负责人安排的骨干教师指导下进行(拟调进教师除外),必要时可在一起备课。试讲时,应通知教务副校长参加。
4.试讲一次不成功,允许二次试讲,但经多次(一般三次)试讲证明试讲人暂不能开课的,对本校人员应暂停安排其相关课程授课任务,视情况让其继续进修提高或改任其它教学工作。对拟调进的教师,应暂缓办理调动手续。对外聘教师,应不予聘用。
5.试讲准备过程中,允许先在小范围内进行非正式的试讲,待基本成熟后,
再进行正式试讲。
6.本校急缺专业课程的外聘教师已经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一般不试讲;从事普通课程教学的外聘教师,已经有相应课程教学经历二年以上(含二年)的人员一般不试讲;从事专业实训指导活动的外聘人员,是否试讲,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应进行相应专业技能考核或演示。
四、其它
1.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2.本规定由教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