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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队伍管理
课题申报立项认证制度
来源: 发表于:2015-05-07 点击量: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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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申报立项认证制度

2013年4月10日(修订)

为加强学校教学研究工作,调动教职工开展教学研究的积极性,使教学研究工作服务教学、指导教学的精神真正得到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题的研究与开发必须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实践,为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服务。

   第二条  课题的设立,旨在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对学校教育、教学以及发展问题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研究,促进学校教学管理水平、教育质量的提高和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需要。课题要突出实用性,以应用研究为主,兼顾理论研究。

   第三条  课题按照公开申请、公平竞争、保障重点、专家评议、集体审定的原则确定,承接课题的研究者可以是学校的个人和部门,鼓励跨部门、跨专业联合攻关。

第二章  选题

   第四条  课题采取公开招标、委托研究和个人申报三种形式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定选题,由教学管理中心分批公布。

第三章  申请

   第五条  自课题公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请,受理期为20天。开始受理申请后,申请者可以向教学管理中心索取"教学研究课题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第六条  由多人参加的课题必须注明第一负责人(对课题经费有最终支配权),申请表须由第一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名报出。

   课题负责人不宜同时申请二个以上课题。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完成所承担课题研究任务者,二年内不得申请新的课题。

   第七条  课题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人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而且课题组中又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参与研究的,须由二名同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推荐。若无人推荐,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课题负责人须是该课题的实际主持者和指导者,并在课题研究中担负实质性任务。

   第八条  申请人应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送交教学管理中心,会签后由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和教学管理中心存档,迟于规定截止日期送交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四章  评审

   第九条  教学管理中心负责受理课题申请,委托学校学术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专家)对课题进行评议。在认真评议基础上,由学术委员会(包括校外专家)对申请课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为通过。在学术委员会写出评议意见后,由教学管理中心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条  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和严肃,参加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凡涉及与自己参与研究的课题,一律回避。

   评审结果在未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一条  经评审确立的课题,由学校根据课题具体情况提供必要的研究经费。研究经费由学校财务中心负责监督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在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内,课题负责人有权按计划支配研究经费。

   第十二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财务中心清理课题研究经费使用账目,编制决算表,送送教学管理中心备案,报校长核销。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三条  课题研究工作由教学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日常研究工作由课题第一负责人管理。

课题确定后,教学管理中心及时公布并通知课题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

   教学管理中心将根据需要对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并综合检查结果和各课题的进度报告。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及参加者所在部门,应对该课题研究加强领导和管理,在时间、人力、物资等条件上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应对所负责的课题提出研究计划,周期长(一年以上)的课题还应提供课题研究进度报告和阶段性成果。

   第十六条  课题研究经费不得挪做他用,对于弄虚作假、贪污和挪用经费等行为,除撤消课题、追回经费外,还将追究有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课题研究进程中,因故需对研究方案或参加人员作重大调整、改变或要求终止课题,须由课题负责人或课题承担部门书面申明理由,报送教学管理中心批准。涉及研究经费的项目,终止课题时要做出经费决算,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

第七章  验收

   第十八条  各课题均应在研究完成后进行鉴定和验收。鉴定采取专家评议方式,包括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或聘请校外专家评议。

第十九条  课题承担者应撰写结题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提交教学管理中心申请成果鉴定,课题成果鉴定评议者应填写成果鉴定表并附相关材料提交教学管理中心验收存档。

课题承担者应自觉恪守学术道德,杜绝学术腐败现象,违者必究。

   第二十条  鉴定专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课题申请时预期达到的目标,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审意见,评审结论须经鉴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

   第二十一条  对意义重大或应用价值突出的成果,由教学管理中心负责向校内外有关部门推荐,对优秀的研究成果由教学管理中心提出奖励意见,报请学校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颁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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